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分析及案例研究

本文中,笔者整理了国内外关于试用期解除相关的理论及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为笔者进行法律分析,同时,在操作合规化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分析及案例研究

一、港澳台及各国关于试用期解除的理论及法律规定

1. 香港

针对试用期员工的解雇,香港《雇佣条例》第九章“终止雇佣合约”规定:解除双方的雇佣关系。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即时终止合约的,雇主无须通知期且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之后,雇主只要按约定通知期(没有约定通知期的,至少提前7天)通知雇员或给予替代通知金,即可解除与雇员的劳动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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