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否因员工出差未打卡认定为严重违纪?

本案争议焦点:单位可否因员工出差未打卡认定为严重违纪,拒绝支付解除劳动补偿金?

单位可否因员工出差未打卡认定为严重违纪?

经典案例

2014年1月3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进入该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双方最后一份合同的到期日为2017年1月31日。2017年1月14日,该公司的HR以短信方式通知李某“经公司研究决定合同到期后与您终止劳动关系”。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某有四次在外地出差,未在分公司打卡。后公司通知李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在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中的理由为“违反公司价值观及考勤管理规定等,且于2017年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故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遂提出劳动仲裁。于2017年3月20日,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4342.50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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