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当前关联企业的形态趋向于复杂化、多元化,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而这种复杂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混同用工”。该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引入

李先生经甲公司招聘从事财务工作,工作地点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共用的办公场所,工作内容包括为甲、乙两公司制作财务报表、核发员工工资等。甲、乙两公司均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乙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在李先生提供的工资单上,同时加盖了甲、乙两公司的公章。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承认甲、乙两公司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存在重合的情况。李先生主张请求仲裁委和法院确认其与甲、乙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承担连带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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