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三期女职工“泡病假”?

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特殊解雇保护,实践中三期女职工以保胎休息或者产假期满后要求病休等事由长期泡病假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如何防范三期女职工“泡病假”?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过失性解除(不胜任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或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的除外),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应续延至哺乳期满才可以终止。三期女职工申请病假即使超过法定医疗期,只要其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则其可以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不得适用医疗期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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