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员工辞职能否说走就走?
案例
高某于2013年4月15日入职公司,任施工管理员一职,双方签订并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27日,高某提交《辞职报告》并工作至2017年4月28日。公司认为,高某在职期间领用“加密狗”(软件对应密钥)一个,离职未交接,因改版软件“加密狗”已经停产,无法补办,故公司只能再行购入“加密狗”,报价18800元,高某应予赔偿。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高某赔偿因丢失“加密狗”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800元。仲裁委驳回公司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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