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拥有自主调岗权?

员工不满公司调岗安排,公司先后两次发函表示,因未履行职责,年度工作不完整,无法对其年度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后以员工经提醒和警告处理,仍未履行岗位职责,拒绝公司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拥有自主调岗权?

案例简介

胡某于2005年5月20日入职C公司。双方自2014年5月20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胡某从事契约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岗位工作,该岗位实施聘任制,每次时间为1年。C公司根据胡某表现在每年12月核发当年年终奖。C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表现,在下一年度的3月核发上一年度的绩效奖金。2016年2月5日,C公司向胡某发出《晋升及薪资调整函》,将其职位晋升至部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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