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应视为已签署劳动合同?

本文案例中,用人单位主张因公司管理制度缺陷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已订立的股权激励协议应当视为劳动合同,该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应视为已签署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6年10月22日入职依海(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海公司),担任零售部总监,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郭某工作至2017年6月底。郭某前三个月月工资标准为25000元,第四个月起月工资标准为21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及交通补助。

郭某以要求依海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支持郭某主张,依海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