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汇总(上海)

本文中,笔者整理了上海市竞业限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调研及意见等相关规定,方便HR在日常工作查阅。

竞业限制条款汇总(上海)

一、法律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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