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汪某于2008年3月入职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恒美广告上海分公司),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汪某从事行政工作。2008年12月,汪某与恒美广告上海分公司、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卢湾分公司(以下简称恒美广告卢湾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汪某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由恒美广告上海分公司转为恒美广告卢湾分公司,其他条款与原条款一致,工作年限自2008年3月25日起算。2012年4月,汪某与恒美广告卢湾分公司签署自2012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汪某任行政经理。2013年6月,恒美广告卢湾分公司更名为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以下简称恒美广告黄浦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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