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排残疾人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规定,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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