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未提供奖金发放依据被判付百万年终奖

本文案件中,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断用人单位存在奖金制度,但单位拒绝提供奖金发放表等相关文件,最终被判支付百万奖金。

用人单位因未提供奖金发放依据被判付百万年终奖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日,郑某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1.自2011年8月1日起,郑某担任投资银行部门执行总经理,合同为两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起始日开始,基本工资总额为每年人民币120万元; 2.公司可根据现行有效的和不时修订的激励计划自行决定向郑某支付一笔激励性年度奖金,在授予激励性奖金时,公司可以考虑任何其认为合适的因素,激励性奖金及其支付的条件是,在激励性奖金的任何现金部分支付日,郑某仍受雇于公司,并且不在通知期内,公司对任何激励性奖金的支付年份以及支付的金额有完全自主决定权,郑某不应因为公司支付了一笔激励性奖金,而对之后雇佣年度中任何激励性奖金的支付或金额产生预期,任何公司员工或管理人员无权作出任何关于激励性奖金的口头承诺,在计算养老保险或与雇佣终止相关的福利时,激励性奖金不构成工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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