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沪劳动争议审判中二倍工资时效的差异

关于二倍工资时效,实务中争议不断。即便是均认为适用一般时效的区域,对于如何确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也存在诸多争议。浙沪两地高院不同的解读代表了两派较为主流的观点。

浙沪劳动争议审判中二倍工资时效的差异
二倍工资制度(严格来讲应称为“二倍工资差额”)始于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其设立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因现行法律未能完全明确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性质。究竟是视为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还是视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一般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争论不断。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