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本案处理的焦点在于,1、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蒋某在某保险公司通州区营业部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工作期间,某保险公司向蒋某发放“某保险公司通州营业区内勤”字样的工牌并按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蒋某发放工资,其中2003年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月工资300元、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月工资400元、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月工资600元、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月工资800元。

2015年1月30日,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蒋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蒋某的仲裁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我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称其对蒋某并不进行管劳动管理,二者之间实属劳务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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