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李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173元。自2016年11月起,A公司以行业不景气为由停止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合同,随后双方多次签订劳务合同,并以劳务方式结算工资至今。2019年1月,李某以A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15日的工资5825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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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月,李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173元。自2016年11月起,A公司以行业不景气为由停止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合同,随后双方多次签订劳务合同,并以劳务方式结算工资至今。2019年1月,李某以A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15日的工资5825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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