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的“临时人员”是否可以要求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什么是“同工同酬”?
关于原告王某要求补足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按劳动合同约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14000元的问题。原告王某的该项主张是要求同工同酬,参照本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的标准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原告主张按照唐某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但唐某为出纳,原告为会计,出纳和会计是两个不同的岗位,且唐某为正式的在编事业人员,原告不能提供“同工”的参照予以对比,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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