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员工辞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由此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员工能否主张赔偿?
案例
案例一:孟某于2016年7月28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应为孟某办理工作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2017年8月28日,孟某提出辞职,公司不予批准。孟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认为2016年11月30日为孟某办理了北京户口,孟某数月后离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孟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28日解除,双方并无在服务期内不允许离职的约定,因此其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委支持了孟某的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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