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脱密期为由让员工继续工作六个月是否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脱密期是否合法?以脱密期为由让员工继续工作六个月是否有效?

公司以脱密期为由让员工继续工作六个月是否有效?

案件简介

陶某于2013年9月1日进入某银行处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陶某是市场营销人员,某银行认为其所在岗位涉密,因此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某银行上海分行脱密协议书》,约定“乙方(陶某)的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脱密期自乙方书面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计算”、“乙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脱密期约定期限提前通知甲方,并服从甲方的岗位调整,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短于脱密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至脱密期满”。2015年9月23日陶某向某银行提出辞职,某银行未帮陶某办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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