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要求公司补缴9年前的公积金能否获得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司需要补缴员工主张的9年前欠缴的公积金吗?不缴公积金有申告期限吗?

员工主张要求公司补缴9年前的公积金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详情

禅×公司于1988年8月6日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2017年3月,龙某萍、孔某娣、余某珍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告,要求禅×公司为龙某萍、孔某娣各补缴在职期间(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欠缴的公积金,为余某珍补缴在职期间(2006年7月24日至2009年7月23日)欠缴的公积金,龙某萍、孔某娣、余某珍并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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