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岗位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而且派遣工应该与正式工一样,同工同酬。”近日,《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出台,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办法》共5章48条,分别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备用金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存储备用金
《办法》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用于因劳务派遣单位责任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劳务派遣单位存储初始备用金不得少于50万元,每开展一项劳务派遣业务,须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服务费中提取5%作为补充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劳务派遣单位存入专用账户的备用金余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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