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对诬陷救助人行为将予以惩罚

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与市综治办联合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规定,除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除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隐瞒或歪曲事实,诬陷救助人的,将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则予以罚款或拘留。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与市综治办联合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市民发表意见的信函可于12月27日前寄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5047室(邮编518035),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wangr@fzb.sz.gov.cn)反映。

条例填补立法链条空白

自对遇险者实施救助而“引火烧身”的彭宇案判决后,“老人摔倒,无人敢扶”事件频发,不少人对救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深圳市法制专家表示,发达国家都会制定为“见义勇为”者免除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深圳此次制定的这一条例如最终通过并实施,将填补国内相关立法链条空白。”据深圳市法制办介绍,该条例适用于深圳的所有救助行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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