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在上海,之前招用了一名美籍员工,与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员工最近生病了,已经请了快一个月的假期,按照我们公司和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于2015年1月入职我司,按照中国员工的待遇享受,可以享有5个月的医疗期,那么,员工如果仍然继续请休病假的话,是否可以按照这个约定条款给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要求和这位外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问:
公司在上海,之前招用了一名美籍员工,与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员工最近生病了,已经请了快一个月的假期,按照我们公司和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于2015年1月入职我司,按照中国员工的待遇享受,可以享有5个月的医疗期,那么,员工如果仍然继续请休病假的话,是否可以按照这个约定条款给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要求和这位外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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