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正确姿势

很多企业习惯性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竞业限制类的条款,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必将给企业埋下不少隐患,稍有不慎,风险就随之而来。企业应如何正确看待“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正确姿势

案情简介

姜某系深圳A公司的高级运营总监,主要负责运营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双方签订有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1日,合同约定姜某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0元;合同登记姜某的手机号码为1364099xxxx。姜某在入职时提交有本人签名确认的《职位申请表》一份,表中载明其居住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xx北五街xx轩x02室,表中有关于居住地址发生变更时需告知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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