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单方待岗放假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待岗放假”,劳动者能否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单方待岗放假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提问

用人单位单方“待岗放假”,劳动者能否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案例

杨某为公司员工。2016年4月15日,公司向杨某下达了《关于停工放假的通知》,通知杨某自2016年4月18日起停工待岗,并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30元支付其工资,由公司依法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1日,杨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某的请求。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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