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2011年5月招聘了一名美国籍员工,并与其签订了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们公司跟着又和他续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这样,到2017年5月,这份合同马上又要到期了,所以,最近我们向这名员工发了一份邮件通知他续签劳动合同,这次我们仍然打算和他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这位员工却回复说,他已经和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这次应当和他续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想请问以下,我们需要同意这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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