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究竟有没有选择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究竟有没有选择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究竟有没有选择权?

案例分析

2015年2月1日李某入职A模具公司担任技工师傅,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届满前,A公司向李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因公司效益不佳,原工资福利待遇需下降10%”李某回复A公司:“1、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是要求原工资福利待遇维持不变。”A公司同意李某的第一项要求,但不同意第二项要求,并通知李某若不同意降低原工资福利待遇10%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18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时终止,李某可依法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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