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约定,用工期限一年;何某从事锅炉工作;报酬支付标准为固定工资1850元+计价单价0.45元/吨;何某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须为何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议签订后,何某即开始工作。半年后,何某以工资低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表示同意。后何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驳回其双倍工资的请求,何某遂诉至法院。公司抗辩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应视为双方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何某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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