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全流程解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诉讼中胜诉率极低。本文将以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为基础,分析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全流程。

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全流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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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匿名
个人看法“不胜任解除”作为司法部门应该给出指导意见或者细则,而不是一个空洞的条文让企业无法执行,这样很难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反而会让一些“老油条”员工有机可乘。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