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同时选择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事由?

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称应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后解除事由不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可否同时选择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事由?

案例详情:

张某于2013年4月15日入职江苏某机械公司,从事喷砂工作。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第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至2018年4月14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14日终止、公司不再续签为由,要求张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张某则要求与机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该公司拒绝。张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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