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某于2013年4月15日入职江苏某机械公司,从事喷砂工作。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第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至2018年4月14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14日终止、公司不再续签为由,要求张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张某则要求与机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该公司拒绝。张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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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张某于2013年4月15日入职江苏某机械公司,从事喷砂工作。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第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至2018年4月14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14日终止、公司不再续签为由,要求张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张某则要求与机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该公司拒绝。张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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