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版的Offer Letter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Offer Letter,是否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呢?

电子邮件版的Offer Letter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吗?

案例详情

2014年11月26日,A公司向B发送电子邮件称:经过笔试及面试,A公司对B的技术背景、中英文语言能力感到满意,决定录用B 担任专利工程师,试用期月工资4,000 元(含个人缴纳社保部分), 转正后税后工资4,500 元(含个人缴纳社保部分)。试用期为入职后的2个月,试用期满后有6-10个月的培训期,培训期满后可计收效益工资,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为A公司上海办公室,年后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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