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3年11月20日入职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广丰购物中心),岗位为日化主管,执行标准工时制,双方之间签有《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内容载有“甲方广丰购物中心,乙方杨某,乙方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2天;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1.吃饭2小时;2.收到《员工手册》一本……”。《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节第4条第1款载有“……三天旷工者,公司有权辞退”。2016年7月30日,广丰购物中心店长以杨某自2016年4月1日起旷工三天以上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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