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判定

用人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可取?保险保障责任会因此而转移吗?若侵害劳动者权益,单位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判定

概述

2008年3月25日,况某进入重庆兴红得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红得聪公司)工作。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况某从事营运岗位工作,月工资为3200元+绩效工资。后双方又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况某从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保险由兴红得聪公司办理,2009年1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由兴红得聪公司委托重庆投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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