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2年3月20日入职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秀洁新兴建材公司),工作岗位为采购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的薪资标准为月薪5400元,张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考绩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秀洁新兴建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至2017年3月,之后一直拖欠张某工资未发放。
2017年10月10日,秀洁新兴建材公司向张某发送了《通知》,该通知载明:张某先生:自2017年10月5日至2017年10月8日无故旷工4天,严重违反秀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经公司商讨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请于2017年10月13日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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