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其外出办公不属于旷工未获得法院支持

劳动者主张外出办公无需经领导批准亦无需补交请假手续,因单位提供有效制度依据,劳动者的主张未获得支持。

劳动者主张其外出办公不属于旷工未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李某入职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时代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富通时代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记录考勤,考勤周期为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载有如下内容:“1.乙方(李某)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4.乙方未按甲方(富通时代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请假、外出手续的,视为旷工。在旷工期间,甲方将不支付乙方各项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并且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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