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00年10月5日,朱某入职某公司。
2016年12月28日,某公司召开会议并发布通告,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决定对其下属的LCD事业部实施经济性裁员。
双方确认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
“公司与你(朱某)协商一致,于2017年1月31日与你正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根据协商结果支付经济补偿金212521.4元、2017年1月份工资6784元、2016年年终奖11058元、代通知金10875.86元……公司向员工支付以上金额的款项后,员工保证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补偿金、社保、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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