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与员工协商9月3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已签署。但目前没有工作量也让员工不用再来公司上班并且办完所有离职手续,员工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提出异议,按照我们的操作流程,经济补偿金是9月底和Final Pay一起支付;但员工提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请问我们的操作流程是否有法律风险?有什么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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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司与员工协商9月3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已签署。但目前没有工作量也让员工不用再来公司上班并且办完所有离职手续,员工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提出异议,按照我们的操作流程,经济补偿金是9月底和Final Pay一起支付;但员工提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请问我们的操作流程是否有法律风险?有什么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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