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1日,张某入职北京优董产融基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董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八条第3.2.1规定,连续旷工2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2017年2月14日,优董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与张某谈话,告知因其公司经营困难,且张某与其公司工作风格不符,故将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离职时间由张某自行决定,张某回复表示其将正常出勤至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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