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别处参保的员工能否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已在别处参保的员工能否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姜某系某国有企业内退职工,单位已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姜某再就业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条约定月工资3000元。2017年4月,姜某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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