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退回派遣员工?

实务中,用人单位可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退回派遣员工?如果可以,该如何举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文中,笔者结合了相关法律条文给HR们提出了建议。

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退回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中,由于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故无法直接行使劳动合同定义下的解除权或终止权。用工单位如不愿再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所提供的劳动,可选择将其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派遣员工作出安排待岗、再次派遣等处理。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派遣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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