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试用期迟到四次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法

劳动者试用期内迟到四次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劳动者已经怀孕仍被法院认定解除合法。

怀孕女工试用期迟到四次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法

基本案情

方某2016年7月11日入职广州集优快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优快公司),任商品主管,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试用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载明方某同意如果其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集优快公司的录用条件,集优快公司有权解除与方某的劳动合同:……(9)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接受重新安排工作的;(10)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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