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指派去机场接人,下楼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实务中,员工被指派去机场接人,下楼时发生事故,是否符合工伤中对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员工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的问题?

员工被指派去机场接人,下楼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裁判要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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