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劳动者被判承担两次违约金?

本案中,员工称离职后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现公司已经依约支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何劳动者被判承担两次违约金?

案件简介

钟某于2011年8月22日进入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钟某承诺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就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合同约定为每月1000元,并约定支付方式为钟某在职期间全额或部分支付,并经钟某确认签字。该合同还约定,若钟某在职期间,电子公司已全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钟某离职后,电子公司无需再向钟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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