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2月9日入职某财富管理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月工资5000元,某财富管理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在张某的催促下,某财富管理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某财富管理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与原告补签了起始日期为2014年2月9日(实际用工开始之日)的《劳动合同书》,劳动者在2015年2月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某财富管理公司支付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4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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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2月9日入职某财富管理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月工资5000元,某财富管理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在张某的催促下,某财富管理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某财富管理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与原告补签了起始日期为2014年2月9日(实际用工开始之日)的《劳动合同书》,劳动者在2015年2月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某财富管理公司支付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4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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