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受仲裁时效所限制

用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惩罚,受一年仲裁时效的严格制约,超过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受仲裁时效所限制

基本案情

邓某某于2005年9月1日入职高安中学初中部(以下简称高安中学)从事体育器材保管员。 邓某某在高安中学处上班期间,双方未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邓某某2014年2月从高安市粮食局面粉厂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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