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定性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是关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规定。本文中,笔者主要介绍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以及随之引发的思考。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定性问题研究

一、条文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下称该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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