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真的可以“试”用吗?不可以!在这里,望文生义是错的。试用期内对新员工表现不满的,需要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聘(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试用期解聘而发生纠纷时,单位第一需要证明有事先明确的录用条件,第二需要证明新员工确实不符合该条件。
如何去证明?让很多HR头疼不已。其实,招聘广告可以帮上忙。
招聘广告中不是有一部分专门列举职位要求吗?其实职位要求性质上就是录用条件。可以从法律角度、从方便对试用人员考核淘汰的角度,重新审视和安排这一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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