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2000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一直在YZ公司区域投递员岗位工作。自2007年12月开始,YZ公司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在YZ公司的安排下,张某先后与甲、乙、丙三家劳务公司签订了3年或4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张某与丙公司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合同履行期间,张某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均未发送变化。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张某没有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未获取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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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2000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一直在YZ公司区域投递员岗位工作。自2007年12月开始,YZ公司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在YZ公司的安排下,张某先后与甲、乙、丙三家劳务公司签订了3年或4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张某与丙公司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合同履行期间,张某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均未发送变化。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张某没有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未获取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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