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1年8月1日,顾某与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合同约定: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期满时顾某根据派遣协议书的约定正在派遣期限内的,且顾某、外服公司和用工单位均无异议的,本合同的终止可自动续延2年,并依此类推。
顾某另与外服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书,约定将顾某派遣至香港某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工作,派遣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月工资为税前7,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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