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于2008年11月14日到被告甲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自行参加了社会保险。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共计支付养老保险费用24103.2元、医疗保险费用1400元、档案费372元。2013年8月16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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