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认定

若单位非法用工,而该类员工在下班途中事故伤亡,单位是否应对此承担死亡赔偿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赔偿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认定

案情回放

彭小某未满16周岁,在某玻璃厂上班并居住在该厂职工宿舍。2012年5月23日21时左右,彭小某与在该厂工作的魏某、陈某从厂内出来,走了大约30米时,彭小某被突然驶来的摩托车撞飞当场死亡。交警支队对魏某、陈某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记录:事发当晚,魏某在厂内加班,见彭小某和陈某在厂里健身房健身。魏某准备回家时,彭小某和陈某称想与魏某一起到他家附近的电子城玩,三人便一同往魏某家方向走去,刚出厂门不远即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小某无事故责任。2012年12月,经法院判决,彭小某的父亲彭某、母亲黄某获得肇事者赔偿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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