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生育三胎的女工进行调岗是否合理?

劳动者生育三胎,休完产假后,单位调整其岗位及工作地点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用人单位对生育三胎的女工进行调岗是否合理?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朱某与东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陶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朱某担任开发中心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该劳动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约定朱某的工作内容。

2016年4月19日,朱某生育第三胎。 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朱某休产假。2016年7月12日开始朱某到公司总部嘉里中心从事人事方面的工作。2016年7月12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朱某一直在嘉里中心出勤工作。东陶公司的开发中心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建材城中路8号,东陶公司的总部嘉里中心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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